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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专家如何看待争议?

文章来源:执法督察信访室   发表时间: 2017-12-14    点击量:

 “从业禁止应当积极探索,但公开信息需要慎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点评道。

  宋英辉所针对的,是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首开的一个“先河”——在集中判决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中,该法院将公开了被告人信息,并对其进行了禁业处罚。

  在“未成年人遭性侵”受舆论广泛关注的今天,江苏率先咬下的这一口“螃蟹”,迅速成为焦点话题。赞同者有之,争议亦不少。

  这些争议,是否意味着不该迈出“信息公开”的步伐?怎样扬长避短,才能让类似尝试真正取得实效?中国长安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条例网现不同“声音”

  “咚”,法槌落下。

  12 月 1 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低着头站在被告席上被集中宣判。宣判结束后,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文件《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

  据主审法官郭云红介绍,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这是江苏省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案件。

  条例一出台,网上出现不同“声音”。大部分网友认为,这种手段能够有效限制此类犯罪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但也有观点认为,法律判决已经对其进行惩罚,这样的“一罪多罚”将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律范畴。

  “上位法依据不足,靠一纸红头文件缺乏法理权威。最大的担心是,一旦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信息,会让其心存怨恨并变本加厉。”有评论这样描述反对意见。

  “这对保护儿童有积极意义”

  对江苏的此番尝试,法学专家怎么看?

  “这对保护儿童有积极意义。”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宋英辉教授,首先对此举表示了肯定,“这类犯罪,重复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登记记录、从业禁止等措施,可以避免此类人员跟儿童的接触,这样能有效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据专家介绍,性侵案件目前在全国虽然没有完全的统一统计,但是“总体上情况比较严重”。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表示,性侵案件的特点是,选择私了,会产生高比例的“犯罪黑数”。宋英辉也赞同表示,由于性侵案件的特殊性,还有很多性侵案件没有曝光。

  姚建龙在一次采访中,介绍了性侵案例的现实状况: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所有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的比例就高达70%,我国大陆还缺乏准确的全国性调查。但他在部分县级地域调查发现,不少地方所有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比例已经占到3-5成。

  同时,据有关专家介绍,性侵儿童的人,心理上通常有一些问题,容易反复实施性侵行为。“目前看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再犯比例比较高。”宋英辉说。而江苏此次采取的“从业禁止”措施,在专家看来,是值得积极探索的。

  “目前,我国在‘从业禁止’方面有法律根据,包括《民法》、《刑法》上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宋英辉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包括犯罪记录登记、查询系统、从业禁止等,也应该在其中作出相关规定。”

  有争议但不妨碍“在实践中探索”

  但在受访专家看来,公开性侵犯罪者个人信息,的确需要慎重。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最大的目的,在于防范悲剧的再发生。”相关专家介绍。

  欧美等国在这方面,已经率先迈出了步伐。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的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被判决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

  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两年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这项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推广和运用,如英国、韩国、日本,都有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

  据宋英辉介绍,在我国,目前的探索基本上分为几类:一类是登记有相关犯罪记录,登记在相关的网络平台上;另一类是禁止从业,即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将来用人单位要到系统里去查询,原则上不能聘用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员。

  宋英辉介绍,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起步较晚,专业化程度不高。政府专门的机构欠缺,司法机关也刚刚起步,这些探索在这个阶段显更有意义。而且国家少年司法、少年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通常是实践当中探索,慢慢有了经验,以后再上升为国家法律。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实务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或者是基本制度的框架下,在具体的措施方面做一些探索。”宋英辉还介绍,《刑诉法》中规定的很多制度,都是过去实践中探索的。

  比如,2016年6月,“慈溪版梅根法案”出世。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一定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2017年8月25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也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的机制,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宋英辉认为,公开性侵犯罪者个人信息,实践中一定有利有弊:“这类人员也有家庭和孩子,一方面要防止他们重新再犯。但另一方面,关于他的相关人以及自己的一些不必要透露的信息,也要注意平衡两者关系。”(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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